融资界 市场分析 三部委发文,规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

三部委发文,规范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

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它的经营利润不仅用于其企业经营运转和发展,向国家缴税,也要承担国家义务和社会责任。国家统一要求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是践行人民利益至上原则体现。《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意义重大。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利好政策。
该办法的印发是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规范了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的运作管理,为划转的国有资本运作管理提供了依据。明确社保基金会负责中央和部分地方层面现金收益投资运营,有助于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

办法的实施,对各类产品投资比例的规定,有助于保障资金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提供保障,增强人民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期待办法的有效落实,为社保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幸福保驾护航。

近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三部门联合印发了《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办法》,国有股权是划转的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现金收益,是指划转的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的国有股权分红,以及通过国有股权及分红运作等形成的现金收益。

《办法》明确,现金收益限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各承接主体是现金收益投资运营的主体。其中,中央层面现金收益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承接主体持有的现金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考虑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经验较为丰富、投资业绩良好,为发挥投资规模效益,《办法》规定,地方层面将不低于上年底累计现金收益的50%,委托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进行投资运营,剩余部分由地方各承接主体在限定范围内进行投资运营。

《办法》明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现金收益投资范围包括:存款和利率类、信用固收类、股票类、股权类产品。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划转的国有资本运作管理,确保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安全,也为承接主体开展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运作管理提供了依据。同时,《办法》拓宽了现金收益的投资范围,有利于实现现金收益保值增值,增强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制度的信心。

据了解,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文件,明确要求划转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10%国有股权,用于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目前,全国划转工作已基本完成,多数承接主体接收的划转国有股权禁售期已过,开始收取划转股权现金分红且规模逐年增加,需要通过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进一步获取收益。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我国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采取的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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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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